(2015)常鼎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常鼎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军,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常德市鼎城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逆江坪乡圩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5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尊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初,被告人王国军在常德市鼎城区逆江坪乡圩场农贸市场旁,租用民房的一楼利用“啤酒乐园”赌博机开设赌场。通过在一透明玻璃罩内放入26个乒乓球,其中24个编号从1到24,另2个乒乓球一红一绿,再在玻璃罩下放入一吹球机,每次吹出一球,事先让人押号,赌场依靠概率牟利人民币1.3万元。该赌场于2015年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告人王国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已全部退赃人民币1.3万元。另查明:2015年1月26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时,现场查获赃款人民币0.61万元、赌博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乒乓球24个。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业花、王棋、李雄伟、莫新、谭欢、唐文超、李明主、李立忠等人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干警丁志波、邓思恩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十一张、现场记账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被告人、证人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国军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3个月拘役至1年3个月有期徒,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军为牟利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国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退还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赌资及赌博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国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通过本院上缴国库)二、对被告人王国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赌资人民币六千一百元、赌博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乒乓球二十四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尚春人民陪审员 胡仕刚人民陪审员 王振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丹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