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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9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鲜申请执行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鲜,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934-2号申请执行人李鲜。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06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6月1日受理李鲜申请执行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成都川大花园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138元扣划至本院。二、将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成都川大花园支行账户上的存款限额10万元予以冻结。三、将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限额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