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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安兵与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兵,路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463号原告陈安兵。被告路权。委托代理人胡祥,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兵诉被告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安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安兵负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