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安兵与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兵,路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463号原告陈安兵。被告路权。委托代理人胡祥,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兵诉被告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安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安兵负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