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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钟建华与李柱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346号原告:钟建华,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卢小红,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柱彬,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陈新雄,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建华诉被告李柱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4日以双方还有借款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0元,由原告钟建华负担。审判员  吕存阳二���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湛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