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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杨辉、唐艳红、雒仁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明,杨辉,唐艳红,雒仁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张文明,男,汉族,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刘华成,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唐艳红,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雒仁钢,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明诉被告杨辉、唐艳红、雒仁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文明与被告唐艳红、雒仁钢就唐艳红、雒仁钢应赔偿的数额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张文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艳红、雒仁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明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明撤回对被告唐艳红、雒仁钢的起诉。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阚兆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