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纪玉红与侯树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玉红,侯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006号申请执行人纪玉红,农民。被执行人侯树坤,农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玉红与被执行人侯树坤(2014)蓟民初字第431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尚不足执结全部案件,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侯树坤可供执行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4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冯海鹰审判员 田玉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