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祁执字第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磊、吕德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磊,吕德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祁执字第451-1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学斌,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吕德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08)祁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吕德旺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吕德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聪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健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