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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李先安与武汉市旭锐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先安,武汉市旭锐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李先安,男。被申请人武汉市旭锐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智全,男。申请人李先安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旭锐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及其他财产予以诉前保全,保全的价值为2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未按期给付合同款,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武汉市旭锐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如银行存款不足,则对被申请人的其它财产予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耘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