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山东华昱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临沂总工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昱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市总工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468号原告山东华昱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培博,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房冰,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沂市总工会,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孙丰刚,该市总工会党组书记。本案受理原告山东华昱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总工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6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昱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山东华昱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房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