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芜湖旭日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伟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旭日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伟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保字第00032号原告:芜湖旭日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俞衡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琦,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玲玲,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吴晓东,总经理。被告:芜湖伟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徐树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旭日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伟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旭日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伟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3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旭日节能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伟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3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闫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