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爱民与石开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民,石开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90号原告:王爱民,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铜陵市。被告:石开美,女,汉族,1980年9月21日出生,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民诉被告石开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2.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爱民负担。审判员 钟华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章俊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