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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爱民与石开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民,石开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90号原告:王爱民,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铜陵市。被告:石开美,女,汉族,1980年9月21日出生,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民诉被告石开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2.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爱民负担。审判员  钟华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章俊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