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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陆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邮寄费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玉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