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陆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邮寄费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玉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