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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村民委员会与池宗立、黄恒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村民委员会,池宗立,黄恒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108号原告: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村民委员会,住址: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负责人:宁广泉,任村委会主任。被告:池宗立,农民。被告:黄恒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池宗立、黄恒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池宗立、黄恒军名下的银行存款510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池宗立、黄恒军名下的银行存款510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学军人民陪审员  胡士彦人民陪审员  马秀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