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勇与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王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983号原告陈勇,男,汉族,1977年6月13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胡志慧,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庆,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陈勇与被告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永梅人民陪审员 司明露人民陪审员 崔得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任超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