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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云与刘士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刘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140号申请人朱云,无业。被执行人刘士锋,驾驶员。申请人朱云与被执行人刘士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硕民初字第0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朱云上述经济损失经平安财保南阳支公司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后的不足部分1109元由刘士锋负责赔偿,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3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2993元(此款已由朱云预交),由刘士锋负担。因被执行人刘士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朱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102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刘士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刘士锋逾期未履行,朱云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刘士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刘士锋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无公积金缴存记录。刘士锋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无车辆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决定将刘士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仍有4102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朱云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朱云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刘士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硕民初字第0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