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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康传君申请执行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传君,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康传君,男。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星,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康传君申请执行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现已给付部分款项,剩余部分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鸡冠执字第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刘 成执行员  翟至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