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西凡与被执行人何山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西凡,何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677号申请执行人孙西凡,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何山(别名何沐霖),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本院依据(2015)思民保字第3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山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40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山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987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晓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刘静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