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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高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郎铁宏与李成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铁宏,李成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高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郎铁宏,男,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李成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郎铁宏与被告李成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铁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明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