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一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关于崔红伟孙立东李铁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红伟,孙立东,李铁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一终字第5号原公诉机关阿木尔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红伟,男,汉族。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阿木尔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1日经阿木尔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批准逮捕,同日由阿木尔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2014年12月12日阿木尔林业地区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经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决定逮捕,同日由阿木尔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塔河县看守所。辩护人郎子君,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郎魁元,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立东,男,汉族。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阿木尔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1日经阿木尔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批准逮捕,同日由阿木尔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2014年12月12日阿木尔林业地区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经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决定逮捕,同日由阿木尔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塔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铁庄,男,蒙古族。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阿木尔林业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2月11日经阿木尔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批准逮捕,同日由阿木尔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2014年12月12日阿木尔林业地区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经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决定逮捕,同日由阿木尔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2015年2月9日因李铁庄患有严重疾病,阿木尔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2月26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审理黑龙江省阿木尔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红伟、李铁庄、孙立东非法猎捕、杀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一案,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崔红伟、李铁庄、孙立东犯非法猎捕、杀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后被告人崔红伟、孙立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指派检察员孙宝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崔红伟及其辩护人郎子君、上诉人孙立东、原审被告人李铁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崔红伟、李铁庄、孙立东于2014年11月2日至11月12日期间,先后多次在阿木尔林业局1-0干线8公里处、1-5线13公里处和1-2线13公里处,铺设猎套,套取雪兔11只,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阿木尔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鉴定,被告人崔红伟、李铁庄、孙立东所捕的雪兔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上述事实,有法庭审理笔录及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1)现场勘察笔录(2)鉴定意见书(3)搜查笔录(4)扣押物品清单(5)户籍证明2、物证:雪兔、猎套。3、证人满某某的证言,证实没让三被告人通过检查站。4、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1张)。5、被告人崔红伟、李铁庄、孙立东供述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相吻合。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崔红伟、李铁庄、孙立东非法猎捕、杀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崔红伟、李铁庄、孙立东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崔红伟、李铁庄、孙立东犯非法猎捕、杀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上诉人崔红伟上诉称:1、不知道雪兔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并无犯罪的主观故意;2、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应予从轻处罚;3、对于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既无明知也无故意,因此犯罪构成欠缺。请求法院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上诉人孙立东上诉称,一审认定的11只雪兔中有4只是崔红伟个人行为,这一事实崔红伟在一审庭审时承认与我无关,因此应当按照非法猎捕7只雪兔定罪量刑。崔红伟的辩护人郎子君辩称:1、一审认定的11只雪兔中有4只是与李铁庄在案发前捡的,因此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当按照非法猎捕7只雪兔定罪量刑;2、案发现场查获3只雪兔,其余15只雪兔是三人主动交代的,对于这15只应当认定为自首;3、因崔红伟没有猎捕雪兔的主观故意,因此其行为应当按照非法狩猎定罪量刑;四、阿木尔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科是行政机关,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出庭检察员意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与一审法院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崔红伟、孙立东、原审被告人李铁庄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崔红伟、李铁庄、孙立东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对非法猎捕行为既无明知也无故意且另有4只雪兔为捡拾他人猎捕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上诉人崔红伟提出的到案后如实供述,应予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量刑适当,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松涛审判员 蔚永慧审判员 贾宝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