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喻守恩申请执行成都迪卡诗曼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守恩,成都迪卡诗曼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喻守恩。被执行人成都迪卡诗曼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坤华。喻守恩申请执行成都迪卡诗曼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喻守恩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314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暂停被执行人成都馥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及办理年检手续。因被执行人成都迪卡诗曼鞋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喻守恩发现被执行人成都迪卡诗曼鞋业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汤 澜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