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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执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胡海燕与徐松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燕,徐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潜执字第00497号申请执行人:胡海燕,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徐松林,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3)潜民一初字第006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徐松林的收入(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二、自2015年7月份起每月暂按340元提取至还清申请执行人胡海燕7万元及其利息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