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云鸿与陈彦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鸿,陈彦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31号原告:马云鸿,男,汉族。被告:陈彦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鸿诉被告陈彦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云鸿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莹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