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永昌与路宏利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昌,路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昌,男,1981年10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被执行人路洪利,男,1963年6月28日生,满族,个体,住北镇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北广民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路洪利给付原告张永昌工资款185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1.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妻子文华名下有存款1500元,已扣划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长期在外出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及具体去向,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4)北广民初字第01031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卜毅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宋法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