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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茄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赫男与丰加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被执行人丰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丰XX买卖合同纠纷(2014)茄宏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7148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有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申请人李XX自愿申请终结执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茄宏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执行员  姜勤义执行员  李松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