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雷与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王雷,男,28岁,汉族。被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被告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998号。法定代表人杨泽家。被告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地址:四川省西昌市迎宾大道西段山垭口小庙村十组。负责人向洪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诉被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雷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雷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50.00元,由原告王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阿苏嘉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贾 煜 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