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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非诉审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陵县国土资源局、高陵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高陵县文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高陵县文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陵县国土资源局,高陵县文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非诉审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雷华,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文西峰,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高陵县文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高陵县文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高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25日向高陵县文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高国土罚字(2014)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高陵县文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作出处罚:“一.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罚款133247.4元。”2014年4月22日,高陵县国土资源局向高陵县文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责令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起诉人民法院,还对决定书拒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高国土罚字(2014)第01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6月3日,高陵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高陵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陵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高陵县文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高陵县国土资源局承担,高陵县国土资源局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其25元。审 判 长  焦 利代理审判员  吕铁臂人民陪审员  雷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