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车基权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新世纪老年公寓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基权,沈阳市皇姑区新世纪老年公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599号原告:车基权。委托代理人:钟毅。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新世纪老年公寓。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基权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新世纪老年公寓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车基权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基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车基权承担25元,退还原告车基权25元。审判员 王 嘉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勤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