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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二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红侠与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侠,赵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119号原告:郑红侠,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赵辉,男,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侠诉被告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红侠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红侠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红侠负担。审判员  董维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永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