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满义与陈贤英、王令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陈满义,陈贤英,王令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65号原告:陈旭,男,200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理人:陈满义,系原告陈旭之父。原告:陈满义,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运启,亳州市谯城区古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11105680。被告:陈贤英,女,193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令杰,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陈满义诉被告陈贤英、王令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陈满义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陈满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艳青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焦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