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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建才与陈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才,陈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才,男,194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罗家洼乡新庄*组,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46********。被执行人陈隆,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户家塬镇桃源村后槽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9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隆的住所地及其财产所在地在陕西省山阳县,申请执行人杨建才申请将该案委托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已于2015年6月5日委托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建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李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