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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破(预)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破(预)字第1-1号申请人: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剑峰。被申请人: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树钢。申请人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不能按照(2013)甬东商初字第1633号、1634号民事调解书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通知了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依照(2013)甬东商初字第1633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连带归还申请人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依照(2013)甬东商初字第1634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当归还申请人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申请人就上述两份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宁波市商轮有限公司、殷宝珍名下房产一时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结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截至2015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在(2013)甬东商初字第1633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尚欠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1810400元,被申请人在(2013)甬东商初字第1634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尚欠借款本金3228489.69元,利息1614217.07元。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为宁波市江东区黄鹂新村32号(1-16-2),注册资本为30000000元。本院通过对申请人提供资料的书面审查,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为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有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公司不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的异议,且经本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水红东审 判 员  赖 伟代理审判员  顾 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林 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