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执结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何某某与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存根)(2015)执结字第145号本院审结的王某某与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已经达到了执行目的。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特 此 通 知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