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商)保字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思锐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景瑞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锐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景瑞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商)保字847号申请人思锐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碧桐园3-116。法定代表人王泰成,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景瑞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6号亿方大厦607号。法定代表人庞晓钢。本院在受理了申请人思锐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北京景瑞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思锐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景瑞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6430元的财产,并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思锐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景瑞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十八万六千四百三十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鲍新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