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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农永福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永福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永福,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日被靖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县看守所。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永福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永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被告人农永福在靖西县新靖镇凤凰路吕某乙经营的靖西县宏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与吕某乙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书,租下了该公司一部车牌号为桂L×××××的灰色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同年9月23日,被告人农永福拿着该轿车车主的行驶证谎称是自家的,以2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抵押给壬庄乡邦亮村那井屯的梁某,后逃匿。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民警在百色市珍荣旅馆将农永福抓获。经鉴定,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价值55353元。破案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吕某乙。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农永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农永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被告人农永福在靖西县新靖镇凤凰路吕某乙经营的靖西县宏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与吕某乙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书,租下了该公司一部车牌号为桂L×××××的灰色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同年9月23日,被告人农永福拿着该轿车车主的行驶证谎称是自家的,以2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抵押给壬庄乡邦亮村那井屯的梁某,后逃匿。经鉴定,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价值55353元。破案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吕某乙。被告人农永福于2015年2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亲属代为赔偿了吕某乙的经济损失24000元,取得了吕某乙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吕某乙、梁某分别于2015年1月15日、1月28日到靖西县公安局报警。2、抓获经过。证实农永福于2015年2月2日被公安民警在百色市珍荣旅馆抓获。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于2015年1月28日从靖西县壬庄乡邦亮村那井屯梁某处扣押了涉案的桂L×××××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及行驶证,并于2月5日发还吕某乙。4、赃物照片。证实桂L×××××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的形貌。5、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证实桂L×××××北京现代牌小轿车的车主为吕某甲。6、汽车租赁合同、农永福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证实农永福于2014年9月6日向靖西县宏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桂L×××××北京现代小轿车,租期自当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靖西县宏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吕某乙,公司主要经营汽车租赁服务等业务。8、户籍证明。证实农永福于1980年8月10日出生,实施上述行为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9、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农永福的亲属于2015年5月21日赔偿了吕某乙经济损失24000元,取得了吕某乙的谅解。二、鉴定结论1、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桂L×××××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价值55353元。2、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已将鉴定意见通知了当事人。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乙陈述。2014年9月6日,农永福到他的车行承租桂L×××××灰色北京现代小轿车,当时农永福说租用时间较长,不确定要租多久,就先签了二个月的租期,租金是每天150元,农永福签约当天就提取了车辆,过了十天才过来交2000元押金。过后他催要租金时发现农永福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经过车载卫星定位发现车子在壬庄乡方向,经查找得知农永福已经把车以2万元抵押给了别人。五、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证言。农永福于2014年5月到壬庄乡敏马村大读屯建一个篮球场,让他拉碎石、石粉等材料。2015年9月23日,农永福以资金短缺为由用一辆桂L×××××灰色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作抵押向他借了2万元,借期为15天,农永福给他的行驶证车主是吕某甲,农永福说车是其妻子的。15天后他催还款,刚开始还能联系到农永福,过后手机就打不通,车子也不能启动,直到本村的阿庭告诉他才知道此车是农永福租来的。2、证人周某(宏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证言。农永福经常到他的公司租车,但都按时交租金。农永福于2014年9月6日付2000元定金后承租了公司的一辆轿车,但一直未交租金,过后他从卫星定位查到车在壬庄乡,农永福称其这两天留给朋友用,过两来会要回来,过后电话也联系不上,2015年1月他叫壬庄乡的阿庭帮忙查看,才知道农永福已经把车抵押给了他人。3、证人吕某甲证言。证实桂L×××××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是她的弟弟吕某乙以其名义登记注册的。4、证人黄某证言。证实邦亮村那井屯的梁某收留了一辆轿车,是他人向其借款抵押的。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农永福供述。2014年9月,他在新靖镇凤凰路宏伟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北京现代小轿车,约定租期是两个月,每天租金为150元,交了2000元押金后他提走了车。这辆车他开了十几天后,因修建壬庄乡敏马村大读屯的篮球场需要资金,他就把车作抵押向壬庄乡的阿卫借2万元,借期15天,并骗阿卫说车是他老婆的。过后他更换了手机号码,阿卫也联系不到他了。借来的2万元钱有5500元用于购买篮球架,其他用于日常开支。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农永福的亲属代其退赔梁某20000元,取得了梁某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永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车辆租赁合同过程中,以拒不支付租金,并将所租车辆非法处分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为5535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农永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第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农永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蓬勃审 判 员  冯福策人民陪审员  戴 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谭冰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