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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宫玉祥、王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宫玉祥,王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铁力市正阳大街47-1号。被执行人宫玉祥,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桂云,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宫玉祥、王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昕代理审判员 赵 利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