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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5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杨恒利,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路赵各庄东北里。申请执行人:刘立华,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申请执行人:杨舒然,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申请执行人:杨依璇,女,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白云山路。被执行人:肇庆市汇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康乐北路。被执行人:肇庆市金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康乐北路。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恒利、刘立华、杨舒然、杨依璇与被执行人肇庆市汇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肇庆市金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恒利、刘立华、杨舒然、杨依璇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肇庆市汇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肇庆市金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501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黄   坤   朝审判员 郭锦代理审判员杨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   宇   平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