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纪辉爆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纪辉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魏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纪辉,男。因涉嫌爆炸2014年8月1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2014年9月1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逮捕。2015年4月3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纪辉犯爆炸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静、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纪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在许昌市魏都区XX公司家属院X号楼X单元4楼西户居住的被告人刘纪辉因与妻子王某某发生争吵,将其楼下储藏室内存放的以前吹响器用的半袋黑火药背到家内,声称要将房子炸掉,造成所居住的家属院内40余人被紧急疏散。后经民警及其家人规劝,被告人刘纪辉主动放弃爆炸。另查,被告人刘纪辉在与其妻争吵、打架中造成其妻轻微伤。案发后,其妻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家人早日团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纪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纪辉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魏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事发地点方位图及照片,110、120接警记录,对被告人刘纪辉住处及储藏室的搜查笔录,扣押黑火药、煤气罐清单,对刘纪辉家卫生间的马桶水箱水的提取笔录,物证照片,河南省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现场提取物作出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许昌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作出的鉴定书,公安部门出具的出警及启动应急预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刘纪辉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刘纪辉照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纪辉故意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纪辉犯爆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纪辉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凌晨,造成该楼多户居民恐慌,疏散群众40余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鉴于被告人刘纪辉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纪辉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正勤人民陪审员 韩 华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焦元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