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湘潭县盛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县盛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浏阳大道20号商会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黄光明,董事长。被告湘潭县盛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法定代表人施小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县盛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湘潭县盛隆烟花爆竹���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保全费1200元,合计2500元,由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