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国宁与被执行人常小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宁,常小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269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宁,男。被执行人常小献,男。申请执行人杨国宁与被执行人常小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六东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常小献应给付申请人20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及工商信息,均未发现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六东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