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田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田*,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亚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