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田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田*,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亚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