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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黄耀正与翁健男、林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正,翁健,林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46号原告黄耀正委托代理人许伟强,汕头市澄海区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翁健男被告林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耀正诉被告翁健男、被告林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耀正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耀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耀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耀正承担。审 判 长  林 瀚审 判 员  陈良生人民陪审员  李诗喆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翊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