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改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改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临洺关镇建安街51号。法定代表人:赵俊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志民,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延江,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改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改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后被告将借款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高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