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恢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加勇与周兴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勇,周兴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恢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刘加勇,农民。被执行人:周兴楼,驾驶员。申请执行人刘加勇与被执行人周兴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做出的(2012)来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加勇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立案号为:(2015)来执恢字第00034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兴楼当庭给付赔偿款80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来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