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睿与祈海燕、顾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睿,祈海燕,顾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2672号原告马睿。委托代理人XX,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祈海燕。被告顾强,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睿与被告祁海燕、顾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睿负担。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李 媛人民陪审员 何少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进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