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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姚如新与赵生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67-1号申请执行人:姚如新,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赵生风,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姚如新与被执行人赵生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3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调解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赵生风妻子刘翠的银行存款(账户60×××05)18000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生风妻子刘翠银行账户60×××05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