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训兵与王嗣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训兵,王嗣清,柏光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44号原告张训兵,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嗣清,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柏光芹,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训兵与被告王嗣清、被告柏光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训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嗣清、被告柏光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训兵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训兵撤回对被告王嗣清、被告柏光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张训兵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张 刚人民陪审员 孟凡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