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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训兵与王嗣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训兵,王嗣清,柏光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44号原告张训兵,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嗣清,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柏光芹,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训兵与被告王嗣清、被告柏光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训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嗣清、被告柏光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训兵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训兵撤回对被告王嗣清、被告柏光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张训兵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张 刚人民陪审员  孟凡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