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夏法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振智与杨风玲、朱丙坤债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法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风玲、朱丙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4)夏民初字第71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风玲、朱丙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振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交纳11500元,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初字第71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文 平审判员 王 华 杰审判员 赵 海 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史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