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3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利亚与龚明平、周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亚,龚明平,周瑶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957号原告刘利亚,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游国熹,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明平,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龚梅林(龚明平之女),女,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周瑶玉,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刘利亚与被告龚明平、周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利亚及委托代理人游国熹,被告龚明平的委托代理人龚梅林及被告周瑶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利亚诉称,原告系二被告弟媳。2013年11月,二被告向原告提出要购买一台大货车跑长途运输,但资金不足就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二被告共计130000元,二被告承诺1年内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清,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审理中,原告将诉请变更为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895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龚明平辩称,向原告借款事实,但已经分两次还了40500元,同意还钱并支付未还钱的利息。被告周瑶玉辩称,我对借款不清楚,我已于2013年3月22日与龚明平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利亚系被告龚明平妻弟,被告龚明平与被告周瑶玉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3月22日离婚。原告刘利亚委托孙洪梅向被告龚明平转账10000元,同年11月18日,原告刘利亚用案外人张凤、曾珍的信用卡为被告龚明平购车刷卡120000元,原告刘利亚共计向被告龚明平出借130000元。被告龚明平归还原告借款40500元后,再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信用卡账单,情况说明、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周瑶玉提供的离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刘利亚提交的借据能够证明出借资金给被告龚明平的事实,其与被告龚明平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龚明平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故对于原告刘利亚要求被告龚明平立即归还895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双方未对利息进行约定,但被告龚明平同意对未还的钱支付利息,故对原告主张以895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刘利亚提出的被告周瑶玉应该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主张,因原告出借该笔钱时龚明平、周瑶玉已经离婚,且原告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将钱共同出借给二被告,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龚明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原告刘利亚借款895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895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利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交纳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龚明平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刘利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龙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