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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建利与被执行人费腾、高艳红、冼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利,费腾,高艳红,冼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2069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利被申请执行人:费腾被申请执行人:高艳红被申请执行人:冼昌海申请执行人孙建利与被执行人费腾、高艳红、冼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建叶民初字第040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206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