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0864号-2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顾红与许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红,许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864号-2原告顾红。被告许灵。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红诉被告许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原告顾红经本院催缴应补交的诉讼费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元(顾红已预交),由顾红负担。审 判 长 唐宇英代理审判员 王可炜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顾成竹 搜索“”